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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欧涛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欧涛林,沈树斌,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涛林,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沈树斌,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梁英,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亊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欧涛林、沈树斌、梁英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涛林、沈树斌、梁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树斌有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口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树斌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3498CC口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A×××××。二、被执行人沈树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沈树斌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沈树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孟全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