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847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晓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84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被告:朱晓萍,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