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847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晓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84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被告:朱晓萍,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