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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柳丛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柳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柳丛娜;任久祥;吕志强;钟艳红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与被执行人柳丛娜;任久祥;吕志强;钟艳红的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丛娜;任久祥;吕志强;钟艳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志强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契丹街支行待发的全额工资,累计冻结满70000元为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书记员  何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