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杨强迫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杨,别名李佳玲,女,1998年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杨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做出(2016)辽012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杨不服原判,以其没有强迫被害人卖淫、仅起到介绍人的作用及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杨犯强迫卖淫罪部分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晓霞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