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70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高雷,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