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红钦与陈熙茂、济南宏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钦,陈熙茂,济南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张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091号原告:李红钦,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熙茂,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济南宏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与无影山北路交界处山东洛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7排8号。法定代表人:张帮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成,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义,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郭超,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钦与被告陈熙茂、济南宏润运输有限公司、张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红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李红钦承担。审 判 长 米青艳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