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玉美、叶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美,叶国标,叶星,郭有金,王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38号申请人:陈玉美,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叶国标,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叶星,男,199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郭有金,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王际荣,男,195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人陈玉美与被申请人叶国标、叶星、郭有金、王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国标、叶星、郭有金、王际荣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30,000元。申请人陈玉美以其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五三中大道66号2幢1-1902[产权证号:赣(2016)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00504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玉美为实现诉讼目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国标、叶星、郭有金、王际荣价值3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玉美提供担保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五三中大道66号2幢1-1902[产权证号:赣(2016)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00504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