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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汤旸与被告尹立华、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旸,尹立华,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241号原告:汤旸,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尹立华,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经琴,女,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旸与被告尹立华、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汤旸诉被告尹立华、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旸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蔚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