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苑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苑全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556号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彦德,董事长。被告:苑全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苑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苑全强相关送达地址线索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苑全强送达诉讼材料。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法律后果,未能依法补充提交被告苑全强明确住址线索、联系方式,亦未能依法补充提交被告苑全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应视为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