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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万昆鹏与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昆鹏,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776号原告:万昆鹏。被告: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昆鹏与被告沈阳罗曼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日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昆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昆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昆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昆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