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钢与邓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钢,邓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379号原告:周钢,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继海,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钢与被告邓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钢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钢负担。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