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善杰、孙茂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善杰,孙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善杰,男,生于1959年9月2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茂德,男,生于1970年10月2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茂德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