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花垣县锰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花垣县锰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3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花垣县锰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兴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花垣县锰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花垣县锰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需恢复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湘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