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汉忠与方珊、浦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汉忠,方珊,浦煜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66号原告:朱汉忠,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方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浦煜珠,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汉忠诉被告方珊、浦煜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汉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汉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汉忠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朱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