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瑞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瑞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70号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大街135-5号。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瑞莲,现住和龙市新合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他不祥。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物业服务费732.2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购房以来只交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以开发商及建筑商遗留问题为借口拒交,经多次催讨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