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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延生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生,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19号原告:宋延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被告:马磊,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生诉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延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