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起提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小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白色海马车,沿郑州市淮河路到郑州市陇海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下桥口时,被民警查纠。经检验鉴定,刘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42.11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白色海马车,沿郑州市淮河路到郑州市陇海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下桥口时,被民警查纠。经检验鉴定,刘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42.11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9月9日19时许,其和刘某二人在其家里吃饭,席间其和刘某二人每人喝了一两半左右的白酒,其后又都喝了二罐啤酒,饭后刘某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后得知刘某在未来路被民警查酒驾查获了,之后其就到交警队找刘某了。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42.11mg/100ml。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取得驾驶证后驾驶涉案车辆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9日22时44分许,民警在陇海高架未来路下桥口巡逻时,将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刘某现场抓获到案的事实。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9日19时许,其在郑州市白沙镇刘申庄二胖(化名)家吃饭,席间二人均喝了一两半左右的白酒和两瓶易拉罐装的啤酒,饭后其驾车准备去玉凤路凤凰城建材市场的门店去,22时其驾驶豫A×××××号车沿陇海高架快速路行驶至未来路下桥口处被民警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培德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张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