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志兵与李辉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兵,李辉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365号原告:董志兵,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李辉龙,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兵诉被告李辉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董志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志兵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