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13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西文明街三委八组。法定代表人:李国营,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负责人:廖卫东,该分公司经理。申诉人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6〕220000001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