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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天名苑紫藤轩19B。法定代表人齐宏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9层902室。法定代表人杜存钢,董事长。上诉人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深圳银河星光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