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天博与田香串、孙余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博,田香串,孙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曹天博,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田香串,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孙余浩,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84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116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天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香串、孙余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曹天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香串、孙余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香串、孙余浩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