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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644号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上城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744154408。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钦,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