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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牟玉成与被告张洪军、张晓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玉成,张洪军,张晓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889号原告:牟玉成,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洪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晓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鸡西市。原告牟玉成与被告张洪军、张晓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牟玉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玉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牟玉成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