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牟玉成与被告张洪军、张晓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玉成,张洪军,张晓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889号原告:牟玉成,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洪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晓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鸡西市。原告牟玉成与被告张洪军、张晓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牟玉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玉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牟玉成负担。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