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德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齐齐哈尔市齐铁分局南车辆段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喆、代理检察员赵严、被告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德华醉酒驾驶×××号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史峰驾驶的无号牌新锋锐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德华及新锋锐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陆宝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德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德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1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德华于2016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齐齐哈尔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呼气式酒精检测、抽取静脉血过程记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齐直公(交)收保字[2016]132号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锋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齐公交认字[2016]第230204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铁交民调字[2016]第055号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交决字【2016】第230200-260142488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情况说明、现场勘查资料齐齐哈尔市交通公安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223号检验报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华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张德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德华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际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娜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