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1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邱正红与付云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正红,付云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19号之三申请人:邱正红,男,彝族,1985年7月18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付云飞,男,彝族,1980年4月24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邱正红与被申请人付云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云飞被扣划至盐边县人民法院账户里的执行款6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川XXXX**号货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邱正红所有的川XXXX**号货车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邱正红所有的川XXXX**号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方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