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道来、王俊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来,王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来。被执行人:王俊智。申请执行人王道来与被执行人王俊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77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交纳案款60000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77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