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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道来、王俊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来,王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来。被执行人:王俊智。申请执行人王道来与被执行人王俊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77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交纳案款60000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77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