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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谭德宽诉虞德华、刘雪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宽,虞德华,刘雪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86号原告:谭德宽,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快,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德华,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刘雪梅,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河西新区荣州大道199号。负责人:杨立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宽诉被告虞德华、刘雪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宽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谭德宽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