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与江西宏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江西宏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0号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住所地:新干县城北工业园区(金鑫石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5160199X0。法定代表人:邹春根,该厂厂长。被告:江西宏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沂江乡。法定代表人:陈礼生,该公司经理。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与被告江西宏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以与被告江西宏华矿业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67元,由原告新干县鸿辉石材料厂负担。审判长 肖东宇审判员 习文昭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