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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765号原告:芦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