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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马维忠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马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29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马维忠,男,1973年9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排套村排套***号,现住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东川村广河馍馍店。马维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甘01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马维忠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并处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马维忠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维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