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33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淮南市谢家集区仁爱老年公寓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13792。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