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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付连社申请黑龙江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连社,黑龙江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9号申请执行人:付连社,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黑龙江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法定代表人:程志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连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0执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