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乔玉铭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王宏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铭,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王宏刚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101民初40号原告:乔玉铭,男,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负责人:彭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单位。被告:王宏刚,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告乔玉铭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甘肃公司)、王宏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玉铭,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玉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赔付保险金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日,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保险代理人被告王宏刚,在保险代理人被告王宏刚的鼓动下,原告在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险种。保险代理人被告王宏刚对该保险的好处进行大力宣传后,原告按照要求在投保书空格处签字。2016年12月,原告由于腹痛进入兰化医院治疗,住院30余天共计花费57000元,最后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仅赔付9000余元。这与当时保险代理人被告王宏刚所说情况差距较大。被告保险代理人对合同条款未对原告进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对合同的条款都不知道,原告在2015年10月16日交完保费后才拿到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理应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类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合同是原告自愿签订,且原告签字确认已知晓合同条款。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宏刚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保险合同,病历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为保险代理人被告王宏刚在回答原告的问题,并安慰原告安心养病,并不能证明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对原告进行了承诺,本院对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对于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提交的疾病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原告认为对此分类一般人不能理解,看不懂,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6日,原告在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投保了主险为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附加平安重疾、长期意外、豁免C加强版,附加一年期短险:健享人生、意外医疗、住院日额。同日,原告向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生效。2016年12月10日,原告由于腹痛进入兰化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部纤维瘤病、急性腹膜炎。2017年1月10日,原告治愈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原告与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释义,并未包含原告所患的疾病种类,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平安寿险甘肃公司不承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在保险合同第108页亲笔书写了“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了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名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所称合同条款未收到,被告未向其解释免责条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宏刚为被告中平安寿险甘肃公司的业务代理人,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玉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乔玉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