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050杨洪霞与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霞,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50号原告:杨洪霞,女,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铁云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怡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洪霞与被告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经预交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洪霞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