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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第1832号原告:陈飞,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18楼,组织机构代码:84305050-8负责人:段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军,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飞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