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舒鹏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舒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495号申请人: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欧鹏大楼3层。负责人:吴生福,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舒鹏,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舒鹏申请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人仲案字﹝2016﹞第69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市中天科技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判长 刘润荔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力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