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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孝义市中阳楼街办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高美平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