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马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454号原告:江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明,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请求及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某,性别:××,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马某甲,性别:××,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马某乙,性别:××,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桂军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