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曦芝、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曦芝,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曦芝,男,生于1968年9月6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4132310P。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曦芝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金竹园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巴东县法院(2017)鄂2823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申请执行人王曦芝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审查,本院(2017)鄂2823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为:PC270-7小松挖掘机一台归王曦芝所有。该内容仅对PC270-7小松挖掘机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无具体执行内容。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王曦芝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无明确给付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曦芝关于申请执行本院(2017)鄂2823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