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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闫循民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循民,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878号原告:闫循民,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循民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闫循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循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闫循民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