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张志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张志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037号原告张俊峰,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志营,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张志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