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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张志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张志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037号原告张俊峰,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志营,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张志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