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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勤海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勤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57号罪犯唐勤海,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坝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勤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勤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唐勤海报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二个表扬,剩余积分445分。2016年度获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勤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余刑已不足八个月,故在减刑幅度上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勤海准予减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5年0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