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301行初25号起诉人:王学伦,男,汉族,1937年10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昌吉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学伦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州计价(2003)05号文件中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产权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的分界处点,在改造条款项目中制造混乱,撤销昌州发改价格(2007)17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昌州计价(2006)76号文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昌州(2003)05号文件中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产权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的分界处点,在改造条款项目中制造混乱,撤销昌州发改价格(2007)17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撤销昌州计价(2006)76号文件的诉讼请��,该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因为以上文件均为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是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学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丽审 判 员 王秀玲人民陪审员 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