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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爱花、王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花,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花,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安,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花与被执行人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9911.5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王安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王安所有的浙E×××××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案已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王安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4、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安在长兴鑫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70%的股权,但该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