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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郭丙江、殷会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郭丙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殷会雨,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郭丙江申请执行殷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殷会雨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8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付言波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