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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桂芳、陈卫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芳,陈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卫祥,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张桂芳与陈卫祥(2016)浙0282民初75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卫祥已履行8000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陈卫祥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