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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国强、李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李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6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爱敏,女,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申请执行李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