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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费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费玮,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李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费玮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华宇时尚商业街B076号商铺服装店内,趁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盗窃黄某放于该店右侧衣架处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元。2017年2月20日,费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将被盗钱包及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费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费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费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费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费玮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费玮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费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