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辉、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志辉,张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飞翼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晓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辉,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7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辉、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933元及利息8000元,律师代理费2368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公告费2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