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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瑞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瑞香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10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陈瑞香,女,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瑞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20××××.2,专利名称:“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伊玲 来自: